女職工懷孕可否調崗降薪?
女職工懷孕可否調崗降薪?
2016年12月29日 11:05:22 瀏覽量: 來源:杭州網 作者:
2014年5月,蔣女士入職一家公司擔任技術部職員,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月薪為4800元。二個前,蔣女士懷孕了。由于技術部工作量大,經常需要加班加點,為了保證胎兒的正常發育,蔣女士便向公司申請調整工作崗位。公司依蔣女士申請將蔣女士安排到行政部門從事文員工作,隨之將蔣女士的月薪調整為3000元。雖然3000元的月薪是行政文員崗位的最高月薪,但蔣女士認為公司的做法仍然侵犯了她的權益,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報酬。而公司認為,既然蔣女士調整了工作崗位,那么按調整后新崗位發放月薪才符合“同工同酬”原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基于保護女職工和胎兒的原則,用人單位可以主動減輕懷孕女工的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懷孕女工本人也有權提出減輕勞動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要求。由此可見,本案中蔣女士與公司協商一致調整崗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變更必備條款需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本案中,公司將蔣女士的月薪降為3000元屬于合同的變更,應當與蔣女士協商一致。在未經蔣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公司擅自決定降低其工資標準,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其決定沒有法律效力。
其次,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以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未經蔣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降低其月薪標準,顯然違反了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最終在仲裁委主持調解下,該公司與蔣女士就工資問題協商一致達成協議。
律師在此提醒:我國法律對于懷孕女職工有特殊保護規定,對懷孕期女職工實施特殊保護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都會認為,按重新調整的新崗位發放該新崗位應得的工資,符合“同工同酬”規定,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同工同酬”不能適用在“特殊保護對象的特殊時期”。用人單位在調整新崗位工資時,應當經懷孕女職工同意。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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