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辭職能拿年終獎嗎? 提前走人要付違約金嗎?
年底辭職能拿年終獎嗎? 提前走人要付違約金嗎?
2016年12月26日 15:19:52 瀏覽量: 來源:溫州晚報 作者:張銀燕
年底將至,一些人又開始謀劃新的職業(yè)規(guī)劃,與老東家解除勞動關(guān)系成了他們必過的一關(guān)。
不少朋友紛紛說出了自己的困惑:
"我想提前辭職,是否要支付違約金?"
"現(xiàn)在辭職,是不是拿不到年終獎啊?"
"我想走,公司也不想留,是拿兩倍賠償還是經(jīng)濟補償呢?"

勞動者想解約還要支付違約金?
市民李小姐留言:去年夏天我應聘到某公司上班,并與公司簽訂1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如果我提前解約需支付違約金1萬元。今年,我考上事業(yè)單位。當我遞交辭職報告時,遭到公司拒絕。我感覺自己確實違反了合同,就主動放棄公司此前拖欠的三個月工資,去新單位報到了。誰知,公司卻以我違約為由,訴請法院判令我支付抵扣三個月工資外的違約金2500元。我想問一下律師,我要賠償違約金嗎?
律師點評: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shù)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另外該法第23條規(guī)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同時,該法第25條特別規(guī)定,除了第22條、第23條的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違約金只限于"服務期限的限制"和"競業(yè)禁止的限制"這兩種情形。除此之外,即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違約金另有約定,也可以認定為無效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也不能據(jù)此向勞動者提出賠償。
結(jié)合本案,李小姐是否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主要還是要看該違約金是否屬于以上法定的兩種情形,如果不是,則無需支付違約金,反之則需要。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wǎng)站糾錯]相關(guān)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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