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一企業年終獎分四期發放 職工認為是一種變相的欠薪
寧波一企業年終獎分四期發放 職工認為是一種變相的欠薪
2017年01月20日 11:23:58 瀏覽量: 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董小軍
核心提示:所謂年終獎,只是一種通俗和習慣性叫法,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單位確實會在春節前發放獎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年終獎必須在年終前全部發放完畢。

近日,記者接到在北侖春曉一家企業工作的田某電話,他稱自己已購買了20日的動車票,準備回江西九江老家,但企業要到24日才發放年終獎金,而且只發放一部分,剩下的要分三期發放,其中最后一期的發放時間定在4月底。田某認為,企業這樣做是一種變相的欠薪,涉嫌違法。
該公司負責勞動分配的副總經理陳先生前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公司上一年度的年終獎須在次年一季度前發放完畢,今年的年終獎發放時間并不比往年遲,之所以分批發放,與財務結算有關,并未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陳先生同時承認,確實有約20%的年終獎要延遲到4月底才能發放,原因是公司的一家重要業務單位是上市企業,對方要到4月初正式公布2016年年報后,才能與公司結清所有款項,而公司有三分之二的利潤來自于這家上市企業。對此,公司已向員工作出了說明,并表達了歉意,并非有意拖延。
據了解,田某反映的這個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浙江導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著名勞動法律師張志旺表示,根據現行《勞動法》,各類獎金屬于工資的一部分,被納入勞動報酬范圍,因此,年終獎的發放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以年終獎為例,如果發放時間明顯超過勞動合同的約定,這種延誤就無異于欠薪,按照《勞動法》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強制性規定,對超過約定,故意遲發和拖延年終獎的企業及其經營者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同時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但企業分期發放年終獎與故意拖延發放是有區別的。所謂年終獎,只是一種通俗和習慣性叫法,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單位確實會在春節前發放獎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年終獎必須在年終前全部發放完畢。根據相關法律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新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四)》,對于如何發放年終獎,企業和單位是有自主權的,只要不超過勞動合同確定的期限和違反相關強制性規定,分期發放年終獎并不違法,當然這個期限應該是在合理范圍內。田某反映其所在單位有20%年終獎可能被延誤,超過了合同的約定,因此不符合規范,但公司已經向職工作出說明并致歉,且確實有客觀上的原因,作為職工應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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