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偽造的“土地證明”開綠燈 臨安兩名村干部被查處
為偽造的“土地證明”開綠燈 臨安兩名村干部被查處
2016年12月01日 10:06:13 瀏覽量: 來源: 作者:本網記者 朱詩意 通訊員 章亞強
在杭州市紀委日前通報的12起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中,臨安市錦城街道余村居委會原主任、黨總支委員潘喜華,原黨總支委員董行剛濫用職權、謀取個人利益,引人關注。
2012年至2014年期間,潘喜華和董行剛在實施征地拆遷工作中,濫用職權,導致已被國家征用的土地重復征用,造成國家經濟損失89.44萬元;兩人利用征地拆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違規(guī)收受他人所送現金人民幣5萬元、3萬元。潘喜華、董行剛分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與其他相關涉案人員一道,面臨著國法的嚴懲。
潘喜華,是臨安市錦城街道余村居委會原主任、黨支部委員,而董行剛,是臨安市錦城街道余村居委會原黨總支委員。
2012年,根據全市美化城區(qū)環(huán)境的“靚城行動”的總體部署,臨安市錦城街道城東區(qū)塊綜合改造提升工程啟動,隨后征地拆遷開始在城東區(qū)塊所屬地----余村實施。該工程共涉及征用余村土地1000多畝。
潘喜華、董行剛,被納入臨安市城東區(qū)塊綜合改造提升工程征遷現場指揮部征地業(yè)務組成員和后期攻堅小組征地攻堅組成員,協(xié)助政府從事公務。
在對被征地農戶開展核實土地權屬、丈量土地面積的具體征遷工作時,余村村3組村民駱某出具了一份與原杭微高速公路橋梁建造承包方的土地抵押協(xié)議,聲稱原杭徽高速公路橋梁建造承包方在工程上欠他的工程款,被征用的土地中有11畝左右的橋梁預制場地抵給他所用,這塊被征地的補償款應該由他所得。而事實上,這份征地協(xié)議卻是駱某自己一手“炮制”,企圖“瞞天過海”的一份虛假協(xié)議。
該地塊明明已于2015年杭徽高速公路工程建設過程中被國家征用,潘喜華、董行剛卻罔顧這一事實,惺惺然在駱某聲稱該地塊權屬時,未對其提供的相關協(xié)議等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也未向原杭徽高速橋梁區(qū)施工負責人調查核實,即確認該地塊權屬歸屬駱某。
而后,由董行剛執(zhí)筆起草,以余村居委會的名義為駱某出具了一份相關情況說明并簽名確認,導致村民駱某成功騙取該宗土地的征地補償款89.44萬元,造成國家經濟損失89.44萬元。
事后,潘喜華、董行剛分別收受駱某給的“好處費”5萬元、3萬元。
利用征地拆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違規(guī)收受錢款,潘喜華等人的行為已明顯越過了紀律紅線。
2015年12月,臨安市紀委接到了臨安市檢察院移交的問題線索:有村民舉報,余村村民駱某因為一塊曾經在杭徽高速公路建設時被征用過的土地獲得了高額征地補償款,懷疑余村居委會相關負責人潘喜華、董行剛濫用職權,幫助駱某騙取國家資金。市紀委當即著手調查,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初核。
審查初期,按照事先準備方案,臨安市紀委主要對涉及黨員干部進行紀律審查,臨安市檢察院主要對非黨村干部、行賄人駱某進行審查。
在對潘喜華的紀律審查過程中,他堅持表示土地補償款被騙取的事情其不清楚, 5萬元系其向駱某的借款。
但調查組在信訪初核的基礎上,通過外圍取證,并對駱某的住所進行了仔細的搜查。在搜查的過程中,調查組發(fā)現了駱某的記事本,上面明明白白的記載著駱某行賄的時間、地點 、數額還有用于制作虛假《協(xié)議》的公章。
在鐵證面前,潘喜華無以抵賴。
2016年7月21日,經臨安市紀委批準,決定給予潘喜華、董行剛開除黨籍處分,并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案件警示:
習近平總書記在蘭考時,特意與多名村干部座談交流,叮囑他們“鄉(xiāng)村干部是地基中的鋼筋,位子不高,但責任很大”,希望都做“焦裕祿式的好干部”。足以證明村干部的地位與責任。“村官”雖小,但腐敗的危害并不小。“村官”腐敗,直接關系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直接關系到農村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直接關系到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成效。村干部在村級事務管理水平不高,導致“村官”自由裁量權過大。隨著農村經濟快速發(fā)展和城鄉(xiāng)一體化進程加快,村級可控制經濟收入明顯增加,建設項目和資金的規(guī)模不斷增多,村級事務管理范圍進一步擴大。而長期形成的農村傳統(tǒng)管理模式,造成村級事務管理隨意性大,潘喜華就是這么一位典型,以一個近乎于“直流電”的模式完成了一次重大事項的核實,造成了嚴重的國家損失,并收受了他人的財物。等待他的也只有是牢獄之災。
責任編輯:樓昕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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