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條例》細規,將于7月1日起實施
《浙江省消防條例》細規,將于7月1日起實施
2016年06月11日 03:00:19 瀏覽量: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
第二十一條 對不符合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抽查時,應當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者自確定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公告抽查結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受委托的機構應當保證審查工作質量,并對其出具的審查意見負責。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自修改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或者備案的建筑物、場所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建筑物的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第二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導員,開展防火巡查,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并通過視頻、在醒目位置張貼圖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線。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帶入、存放、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六條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應當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體要求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對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
(三)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對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
(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
已建的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的,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期限內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等設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 企業集體宿舍、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區以及其他停放電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檢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第二十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確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火災自動報警等設施,加強用火用電管理,確保場所消防安全;對有條件的場所,推廣使用自動滅火設施。
第三十條 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用于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逃生的消防設施、器材。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使用滅火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技能;并通過廣播、電視、宣傳手冊等形式,向乘客宣傳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加強用火用電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 單位、個人敷設電線、燃氣管道和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用電、用氣。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電氣火災隱患的整改。
對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第三十三條 自動消防系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三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前款規定的經費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嚴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通知后,建設單位或者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或者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引導賓館、飯店、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可以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作為確定和調整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的依據之一。
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確定,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征信機構可以將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管理制度和執業準則,規范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章程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第四章 宣傳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和素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整合現有宣傳教育資源,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實踐場所,為公眾提供免費的消防安全常識培訓服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從事消防職業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消防安全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指導、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加強互聯網公共消防服務平臺建設,通過移動通信客戶端開展網絡消防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編入中小學地方教材和職業培訓教材,督促學校、各類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游等部門應當結合本系統、本行業特點,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有關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科學技術、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普、普法教育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欄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火災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識普及活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和有針對性的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本單位人員預防火災、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定期對師生開展消防安全、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的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消防規定、標準等知識,經過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訓。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四十一條 每年11月為全省消防安全宣傳月,11月9日為全省消防日。在消防安全宣傳月、消防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責任編輯:張路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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