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部地方性電動自行車法規獲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浙江首部地方性電動自行車法規獲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2016年12月03日 09:11:19 瀏覽量: 來源:衢州發布 作者:

12月1日,《衢州市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獲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衢州制定的首批兩部實體法誕生,這兩部地方性法規將分別于2017年5月1日和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共三十五條,重點對衢州市市區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登記、道路通行等作了具體規定。衢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立法的重點是規范通行秩序、保障安全行駛,著重設置了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主動避讓行人等十項規則和不得醉酒駕駛等六項禁止性規則,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從衢州市交警支隊了解到,《衢州市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是全省第一部關于電動自行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共四十條,從市容環境衛生職責、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理順衢州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體制。同時,條例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許多管理難點加以明確規定,比如建筑垃圾、城市牛皮癬、戶外廣告設置、僵尸車、隨地吐痰便溺、餐飲油煙、洗車裝潢維修污水、養犬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該兩部法規于2016年5月完成起草,7月28日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第一次審議,之后分別歷經31次和27次修改完善,并經10月11日衢州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兩部法規的標準文本,衢州市人大常委會將在收到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決定后,立即向社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衢州市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的決定
(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衢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衢州市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6年12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衢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責任編輯:徐淑丹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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