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成就
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成就
2016年10月21日 09:16:43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馬擎宇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新的歷史時期,樹立了鮮明的、飽含時代特色的執政治國理念。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指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法治中國建設總方向。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高瞻遠矚、審時度勢、統籌布局,通盤勾勒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與實踐路徑,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15年10月,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將依法治國執政理念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共同構成了“四個全面”戰略布局,這“四個全面”辯證統一、相輔相成,指明了我國新時期治國理政的方向。
豐富認識
深化治國理政法治新理念
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不斷深化認識,正確把握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方向,以“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針為抓手,堅定不移地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深入回答了新的歷史時期我們黨如何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理論與新的主張。這些理論與主張,更加凸顯依法治國的四大特性。
戰略重要性。全面依法治國是確保國家社會生活有序運行,實現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的原則。由此可見,全面依法治國,是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重要舉措和必要條件,具有十分重大的戰略意義。
內在協調性。全面依法治國是深化各項體制改革,加強從嚴治黨的重要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要把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舉措,一體部署、一體落實、一體督辦。因此,全面依法治國必須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齊頭并行、共同推進,哪一個方面的建設落在后面或停滯不前都將影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唯一領導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最根本保證,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經驗,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華民族在近代百年屈辱歷史中作出的正確抉擇,是全國各族人民民心所向,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所決定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理所當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主體全面性。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分別在不同場合,就不同社會主體作出了有關依法治國的針對性論述。例如,在2014年全軍政治工作會議上指出,要貫徹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方針;又如,2015年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專題研討班開班儀式上指出,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這些論述涵蓋了黨、政、軍、民等各類主體,極大地豐富了社會主義法治主體的內容。
上述這些依法治國新理念新主張,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遵循,也是對社會主義依法治國內涵的豐富和深化。
完善法律
探索法治體系建設新內涵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決定》中“法治體系”與“法律體系”一字之差,折射出新一代領導集體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深入思考,表明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已經超越了法律體系的范疇。我國雖然早于2008年就宣布建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并不意味著這一體系已經完善,鑒于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客觀要求,必須與時俱進,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賦予新時期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以新的內涵。
更加凸顯憲法的權威性。2012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強調,必須維護憲法權威,捍衛憲法尊嚴。2014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以法律形式將每年的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并規定開展多種形式的憲法宣傳與教育活動。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要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公開進行憲法宣誓。這些舉措對推動廣大干部牢固樹立憲法意識,自覺維護憲法權威,認真履行憲法使命,大力弘揚憲法精神具有重要意義,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
更加凸顯立法的科學性,2013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指出,要積極發揮立法的引領作用和推動作用,完善立法規劃與立法程序,突出立法重點,堅持立改廢并舉,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十二五”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科學立法取得了突出成績,期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修改法律61件,作出有關法律解釋10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30件;國務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規73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等共計3497件。
更加凸顯道路的獨立性。2014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指出,“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同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保持我們自己的特色和優勢。我們要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國外司法制度”。我國的政治制度是由當前的經濟基礎決定的,也是由我國5000年以來的文化傳統,近百年以來的歷史命運,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世界上不存在任何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政治制度模式,任何直接復制西方模式的實踐,都嚴重違背了我國的國情,背離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綜上可見,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的一字之變,是對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大突破,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內容的重大拓展,也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重大深化。
總體部署
促進行政司法改革新實踐
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對法治工作的全面周密部署,我們黨在法治政府建設、司法體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成效卓著。
法治政府建設成績突出。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分別對依法履行政府職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論述。強調要深化行政管理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十二五”期間,國務院各部門累計分9批共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618項,并徹底終結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這一歷史概念;同時,積極推動各級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制定工作,中央政府權責清單試點穩步推進,地方31個省份已全部公布省級政府部門權力清單,24個省份公布了責任清單。
司法體制改革有序推進。2014年,中央深改組先后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和《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明確了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任務和具體路徑,為改革的重點難點指明了政策方向。截至2016年1月,司法體制改革工作已在北京、上海、廣東等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面推開。當前試點改革主要集中在完善法官檢察官司法責任制,完善法官檢察官職業保障制,完善法官檢察官員額制,以及完善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制度等方面,隨著改革的深入,將有更多的改革內容付諸實踐。
司法公信力穩步提升。隨著自媒體時代的到來,社會輿論影響裁判的現象時有發生。鑒于此,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中央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保證司法公正的新措施和預防、糾正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新機制。2013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別發布了《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和《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力求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享受到依法治國帶來的現實紅利。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必然選擇,是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堅強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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