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兩高發布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2016年12月26日 17:52:24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作者:央視新聞客戶端
1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解釋》結合當前環境污染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針對近年來環境污染犯罪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問題,如危險廢物犯罪呈現出產業化跡象,大氣污染犯罪取證困難,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刑事規制存在爭議等,解釋中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
細化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
《解釋》明確了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細化了重金屬污染環境的入罪標準。鑒于各類重金屬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顯差異,經從環境學和環境醫學角度綜合考量,《解釋》明確,“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解釋》將“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單位和個人多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增設以上兩項規定,讓行為人得不償失,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懲治和預防犯罪。
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范圍
《解釋》還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范圍,并對污染環境罪的結果加重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相應完善。
明確環境影響評價造假刑事責任追究問題
環境影響評價對于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具有關鍵作用。但是實踐中環評造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從源頭上有效預防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造假刑事責任追究問題。
《解釋》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明確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定性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決策的重要基礎。個別地方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影響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欺騙公眾,影響政府公信力,甚至誤導環境決策,危害嚴重。《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2)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突出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懲治
《解釋》還突出了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解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這一新增規定,對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懲治大氣污染犯罪這一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頑疾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從重處罰情形
此外,《解釋》還明確了實施環境污染犯罪從重處罰的幾種情形。
《解釋》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2)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3)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4)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為充分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促使行為人在污染環境后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和彌補損害,《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可以適當從寬處理。
此次《解釋》還明確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并明確了“有毒物質”的犯罪和認定問題。(央視記者 張賽 曹亞星 邢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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