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河長制”地方性法規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首個“河長制”地方性法規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2017年03月30日 07:53:43 來源:浙江新聞APP 作者:施宇翔
3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3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聽取《浙江省實施"河長制"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稱《草案》)的說明,并將于29日提請會議審議。據了解,《草案》是全國首個規范河長制內容的地方性法規。對我省五級河長的職責、義務、獎懲等方面,均作出了細致規定。
浙江是最早開展河長制的試點省份之一。2008年,長興等地率先開展河長制試點;2013年,河長制擴大到了全省范圍。實踐表明,河長制在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凈化水環境、修復水生態、加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浙江"五水共治"的一項基本制度。
在這項制度中,河長的作用尤其關鍵。我省在"五水共治"實踐中形成了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體系,截至目前,我省共配備各級河長6.1萬名。《草案》對于我省不同級別河長的設置和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河長主要承擔協調和解決責任水域治理與保護的重大問題,并組織建立區域間、部門間的協調聯動機制等多項職責;鄉鎮、村級河長主要承擔對責任水域進行日常巡查,及時處理和解決巡查發現的問題,并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問題履行報告等職責。
"總的原則是,基層河長側重于對責任水域開展日常巡查并報告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河長側重于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省人大常委會經濟法規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長期以來,我省部分地區的基層河長普遍反映"有責無權",如何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來促使河長積極依法履職?《草案》給出了答案。根據規定,相關主管部門接到河長報告不依法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其他職責的,縣級以上河長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此外,《草案》對我省河長的履職獎懲情況也予以明確。河長履職成績突出、成效明顯的,給予表彰,對村級河長還可以給予獎勵。河長如有未按規定進行巡查、未及時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發現的問題等怠于履行河長職責行為,《草案》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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