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學】如何理解監察委“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夜學】如何理解監察委“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2018年12月24日 14:18:54 來源: 浙江黨建網 作者: 本網記者 朱詩意 通訊員 田晶

杭州市上城區紀委監委第一黨支部召開專題會議學習討論監察法
主題:以黨支部為單元,支部會議為載體,加快加深對監察法重點條款的學習,為正確履行監察權開展反腐敗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對象:杭州市上城區紀委監委機關、派駐機構、巡察機構、街道紀工委全體干部
方式:黨支部會議學習討論
時間:2018年6月
夜學記錄:
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的法定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從條文上看,這三項職責既有關聯、又有區別。就此杭州市上城區紀委監委干部們以黨支部為單元展開討論。
區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毛明秀:反腐敗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因此監察權的配置也具有系統性。監察權首先強調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監督是監委的首要職責,通過監督來防患于未然;而對于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監委不僅要依法調查,還要根據不同結果作出不同處置,包括政務處分、問責、移送起訴、提出監察建議等,這就是所謂的正歪樹、治病樹、拔爛樹,切實保護好整片森林。所以,在我看來監察權的特點是監督全面化、調查規范化、處置多元化。
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周潔:“監察全覆蓋”不僅體現在監督對象上,也體現在監督內容上。我們不但要就履職用權、廉潔奉公開展監督,還要對道德操守情況開展監督。這無疑體現出“嚴管就是厚愛”,只有這樣才能讓黨員干部“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第二紀檢監察室主任謝嵐:監察法授予監察委員會調查職務違法行為的權力,這符合“抓早抓小”的要求。另外,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調查權還有可能針對非公職人員,例如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正因此,監察法用了大量篇幅來規范調查權,防止權力濫用。
宣傳教育室副主任田晶:把“廉政教育”寫進如此重要的法律,這在我國立法上還屬首次,也是對古代法律思想“反對不教而誅”的傳承。將來紀委監委開展黨風廉政教育,不僅是一項黨務工作,也是一項法定職權,具有法律效力。
派駐第一紀檢監察組干部王卓俊:處置的方式包括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監察法這一規定是個亮點。此前,黨紀上有“一崗雙責”的規定,對非黨員就難以適用。現在“一崗雙責”從黨員領導干部擴展到了全體領導干部,是實現“監察全覆蓋”的重要抓手。
南星街道紀工委書記童邵恩:監督、調查、處置與“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一定的對應關系。通過嚴肅調查懲處腐敗分子,形成不敢腐的震懾;通過問責、監察建議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扎緊不能腐的籠子;通過各種常態化的監督和廉政教育,筑牢不想腐的堤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