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農資金,動不得!
惠農資金,動不得!
2018年04月17日 15:48:30 來源: 浙江黨建網 作者: 本網記者 杜玲玲 通訊員 潘明
“上任之初,我也想帶著全村村民走上致富之路,真心實意為村里發展作出貢獻,但是在村里項目多起來以后,我經不住誘惑,一次又一次拿了工程承包商的錢………”寧波市奉化區大堰鎮蔣家山頭村原黨支部書記蔣小林對自己貪污受賄的事實深感后悔。
2014年至2016年期間,蔣小林在協助大堰鎮人民政府實施“寧波市相對欠發達地區村莊整治建設提升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采用虛增石亭子、石欄桿、地面石工程造價的方式,套取國家扶貧資金計人民幣3萬元,歸個人使用。其還先后非法收受項目承建人王某某、董某某、田某某、姚某某和材料供應商王某等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1萬元,并為他們在項目發包、工程款支付、建材采購等方面提供關照。
2016年8月,經奉化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蔣小林開除黨籍處分。2017年10月16日,奉化區監委將該案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22日,奉化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蔣小林犯貪污罪、受賄罪,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4萬元。
提醒:
村干部是落實扶貧工作的終端,是各類惠農政策和扶貧項目資金補助的“必經之路”。本案中,蔣小林因為各類扶貧建設項目和專項資金經手的多了,逐漸忘記了自己當選村支部書記的初心,最終選擇貪婪墮落。隨著扶貧工作的不斷深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扶貧領域的監督執紀問責,為按時按質完成精準扶貧任務打通農村基層的“最后一公里”。
紀律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