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臺河(湖)長設置規則 黨政主要領導擔任雙總河長
浙江出臺河(湖)長設置規則 黨政主要領導擔任雙總河長
2018年04月19日 10:04:10 來源: 浙江在線 作者: 記者 施力維 通訊員 朱智翔

河長日常巡查時用手機記錄下發現的問題上傳至河長制管理信息系統 朱智翔 攝
近日,《浙江省河(湖)長設置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印發,從河(湖)長設置、發布、調整等多個方面進一步規范完善我省河(湖)長體系,推進我省河(湖)長制法制化、標準化、信息化。
2013年底,浙江率先實施河長制,目前已形成了省、市、縣、鄉、村全覆蓋的五級河長體系,全省5.7萬余名河長聯手共護一方清水。在此基礎上,為進一步細化明確河(湖)長設置,《規則》明確按照黨、政同責的原則,由本地區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分別擔任省、市、縣、鄉級雙總河長,由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負責同志擔任鄉鎮級及以上河(湖)長,由村級負責同志擔任村級河(湖)長。
其中錢塘江、甌江、苕溪、運河、曹娥江、飛云江等6條河道干流的最高層級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千島湖(新安江水庫)和仙霞湖(湖南鎮水庫)最高層級湖長由錢塘江省級河長擔任。太湖(浙江省境內)最高層級湖長由苕溪省級河長擔任。

民間河長用隨身攜帶的監測記錄設備檢測水質 朱智翔 攝
除了這6條河和3個湖泊(水庫)之外,《規則》又詳細列出了設區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負責同志分別要在什么類別的河道、湖泊(水庫)擔任最高層級河(湖)長。比如設區市負責同志原則上要擔任本地其他省級河道、市級河道和河道治理問題特別突出、功能特別重要、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縣級河道的最高層級河長,以及本地跨省其他湖泊(水庫)、跨縣級行政區域重點湖泊(水庫)和設區市域內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大型水庫、市直管湖泊(水庫)的最高層級湖長。
此外,《規則》還進一步明確,在最高層級河(湖)長確定后,根據河道所流經行政區域和湖泊(水庫)所在行政區域,分級、分段、分區設立各級河長、湖長,農村小河道也可以村為單位設立片區河長,形成河(湖)長的網格化、全覆蓋。
對于河(湖)長設置后的公布和調整,《規則》強調,各相關部門和各地政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級河(湖)長名單,同時在水域沿岸顯要位置設立河(湖)長公示牌,其中鄉鎮級以上河(湖)長必須在當地政府網站或其他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布。如發生河(湖)長人事變動,相關部門和屬地政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新老河(湖)長的工作交接,并及時更新媒體、信息化管理平臺和公示牌上的信息。
- 2018-04-18 新一屆國務院舉行憲法宣誓儀式 李克強總...
- 2018-04-13 十四屆省委第三輪巡視全面展開
- 2018-04-11 西湖區雙浦鎮鄉村振興夢:沿江9個村大步...
- 2018-03-28 2017浙江各地交接斷面水質考核公布 你的...
- 2018-03-25 嚴查開會“低頭族” 蘭溪23家單位33名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