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管政府立法活動的法”5月施行 聽省法制辦解讀
這部“管政府立法活動的法”5月施行 聽省法制辦解讀
2018年04月27日 09:28:51 來源: 浙江新聞客戶端 作者: 翁浩浩 董潔
4月26日,記者從省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掇k法》對提高政府立法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有何作用?又會給普通老百姓帶來哪些利好?省法制辦負責人在發布會上作了情況介紹。
一部“管政府立法活動的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是用來規范省政府立法活動,完善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的規章,也可以說是一部“管政府立法活動的法”。
早在1996年,省政府就制定出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辦法》,對規范政府立法活動,推動形成和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規規章體系,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立法工作面臨不少需要研究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人民群眾對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有許多新期盼。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都明確要求,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規章制定程序。新修訂的《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對立法工作體制、機制也作了許多新的規定。為了適應立法工作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質量,省政府決定對1996年《辦法》進行修訂,將其列入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計劃,由省法制辦組織起草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
按照立法工作計劃要求,省法制辦積極組織開展起草工作,通過書面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召開部門協調會、專家論證會、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多方聽取意見,幾易其稿,形成了《辦法(草案)》。省委對這次修法活動也十分重視,將其列為需經省委常委會討論的重點立法項目。草案經省政府黨組會議討論研究后,以省政府黨組的名義報請省委常委會進行了審議。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2018年3月23日,袁家軍省長簽署了省人民政府第368號令,公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制定辦法》。
凸顯省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主體地位
《辦法》共七章33條,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的要求,從立法的宗旨、原則和相關主體的職責,以及立項、起草、審核、審議等各個環節對政府立法活動作了較為全面的、新的規范。
《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工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立法前期調研、立法項目申報、送審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關工作?!薄笆∪嗣裾ㄖ茩C構負責編制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計劃草案、組織實施立法工作計劃,以及審核和修改立法項目送審稿等工作?!边@些規定,突出了省人民政府作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案和規章的主體地位,以及相關單位在立法工作中的職責。
立項是否科學,直接影響到后續的立法進程和立法質量。在立項環節,《辦法》明確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項目分為一類項目和二類項目,并規定申報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一類項目的,應當提交立法前評估報告。從近年來的立法實踐看,開展立法前評估,可以對立法項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進行有效的論證,避免出現因立項不合理而導致為完成任務而立法、“為立法而立法”的被動局面;同時,也可以避免立法資源的浪費,將立法資源配置到那些急需制定出臺的立法項目上去。同時,還對新增或者暫緩立法做出了明確,規定可以對立法項目進行適當調整,或者及時“喊停”,以便適應發展與改革的要求,應時而立法,增強立法的實效性。
在起草環節,《辦法》規定,立法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一個單位組織起草或者相關單位共同起草。確定立法起草主體,有利于落實相關單位的職責,特別是對于立法項目主要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由相關部門共同起草更有利于開展工作,保證起草質量。例如,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中,《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的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省政府就明確由省農業廳和省林業廳共同承擔。此外,按照《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的有關重要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要求,《辦法》也做了相應規定。今年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計劃中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就是由省法制辦組織直接起草的。建立直接起草制度,有利于推動一些涉及多個部門、部門立法積極性不高或者立法難度大,而實踐中又迫切需要制定的立法項目的出臺。
在審核、修改環節,《辦法》規定,應當將擬確定制度和擬采取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等,都列為必審內容。同時明確了三大評估制度,即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問題的專家論證制度;涉及社會穩定、公平競爭等問題的專門評估制度;涉及性別平等、婦女權益保護的性別平等咨詢評估制度。此外還規定,有關單位對立法項目擬確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重大分歧意見,經法制機構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這就為避免在一些重大立法問題上出現久拖不決的現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規章施行環節,《辦法》對規章后評估做了專門規定。比如去年省法制辦會同省農業廳對《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進行了立法后評估。結果表明,適時開展立法后評估確實很有必要,可以及時發現立法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
公眾這樣參與省政府立法
政府規章與老百姓息息相關,如何確保民意能充分體現?
《辦法》規定,編制立法計劃要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建議。省法制辦每年第三季度都會向社會公開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項目建議,同時書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申報下一年度立法項目。立法項目進入起草、審核階段后,也都應當充分聽取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的形式可以是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以及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
審核、修改立法項目,省法制辦除了書面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還應當注重聽取有關基層單位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無黨派人士、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意見。必要時,還將聽取司法機關的意見。此外,《辦法》還對立法對口協商制度作了明確。
立法項目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采取聽證會的形式聽取意見。近年來,省法制辦在立法工作中,就有關體育賽事管理、餐廚垃圾管理等問題召開了聽證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不合法的規章堅決清理
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處理好立法穩定性與靈活性的關系,《辦法》對規章的全面清理和專項清理作了明確。省人民政府每五年組織一次對規章的全面清理,并根據國家要求或者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組織對規章的專項清理。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要求主要實施單位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規章的建議。規章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行政管理體制機制、調整對象發生變化,主要制度和措施被其他地方性法規或者省人民政府規章替代等情形的,規章的主要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等。
“在我省的政府立法中,我們嚴格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立法活動,嚴格審查把關,在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方面采取了積極措施?!笔》ㄖ妻k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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