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劃紅線 為干部房產交易套上“緊箍咒”
浙江劃紅線 為干部房產交易套上“緊箍咒”
2019年01月04日 11:11:37 來源: 浙江新聞客戶端 作者: 呂玥 顏新文 黃也倩

視覺中國 圖
2018年秋分過后沒多久,一場涉及省市縣三級領導干部的違規房產交易治理行動在浙江悄然啟動。
從2018年9月底開始,省市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中層以上干部,縣級領導班子成員及縣(市、區)管干部,以及上述范圍內黨的十八大以來退休人員共計17.8萬余名領導干部,開始陸續對自己有無利用職權低買高賣、象征性付款、收取介紹費等違規取得房產利益的行為全面自查,并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重點核查。
值得關注的是,《浙江省防止領導干部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也于近期重磅出臺,專門為領導干部房產交易行為劃出紅線,填補相關黨紀空白。
動作連連,我省針對領導干部違規房產交易治理聲勢之大、力度之強引人矚目。如何看待此次專項治理,又怎樣解讀《規定》出臺釋放的強烈信號?記者專門對此進行采訪了解。
“不少干部倒下去都是因為房產”
風起于青萍之末。浙江經濟發展相對較早較快,房地產市場隨之繁榮。在巨大的經濟利益誘惑前,個別領導干部心存僥幸,使得違規交易房產以“隱性腐敗”的形式存在已久。
2018年下半年,浙江省委、省紀委專題立項對這類問題調研發現,5年來省紀委省監委查辦的省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中,涉及房產交易違紀違法的竟然占到了案件總數的20.56%。
而放到一個更大樣本范圍中看,省紀委歸結的一些數字和問題指向則更為清晰。
梳理5年來通過巡視巡察發現的問題線索,以及省、市、縣三級紀委監委查出的黨員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在房產交易方面的93件違紀違法案件,省紀委相關部門發現:違紀違法主體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占案件總數的六成以上。其中,黨政“一把手”以及住建、房管、規劃等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更是高發人群,呈現出權力和資源越往上層、越往職能部門,就越集中的現象。
而在上述案件中受到黨紀處分有91人,涉嫌職務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有81人,占到了案件總數的87.1%。
這一連串數字引人關注,也使人深思。2018年8月的省委常委會議上,省委領導指出,很多干部倒下去都是因為違規房產交易,要想辦法避免我們的干部在這個方面出問題。
一系列工作隨即啟動。針對調研中發現的領導層級越高案發率越高的特點,9月,省紀委常委會對治理工作進行了專題研究部署,并下發通知將各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層以上干部、縣級領導班子及縣管干部全部納入治理范圍,要求填寫自查報告,并存入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檔案備查。
此外,最近出臺的《規定》也牢牢抓住“關鍵少數”,嚴禁其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在房產交易中謀取私利。同時,考慮到一些領導干部離退休后仍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違規交易房產,因此將離退休人員也納入領導干部的范圍中。
目前,治理工作已進入重點核查階段,各級紀委監委正在仔細梳理排查線索,對有反映的、交易頻繁的、重點區域和崗位的這三類情況重點核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從嚴處理。
“一些領導心存僥幸,認為不會被查”
對癥下藥方能見效。梳理5年來93件案件不難發現,一些領導干部違規交易房產的情況之所以層出不窮,正是因為部分領導干部在思想認識上、地方在監管上以及相關政策在規范方面存在薄弱環節。
省紀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一些領導干部往往心存僥幸,采用簽訂訂購書和合同、支付定金等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牟利行為,認為就算被查到,也不會定性為違紀違法。
紹興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何加順便曾有這樣的心態。
當年,為感謝何加順的關照,紹興縣某環保科技企業法人洪某某將一套位于杭州的別墅低價轉讓給何,且不是拿現金購買,而是以房換房。何加順將其一套位于紹興市的住房折抵購房款156.4萬元,并另行支付給洪某某差價及相關利息共計21.311萬元。雙方明知別墅轉讓價遠低于市場價,仍依照約定先后完成兩套房產的過戶手續。經價格認定,杭州別墅價值396.65萬元,紹興住房價值179.24萬元。何加順以低價購房的方式收受洪某某所送賄賂價值196.09萬元。
在接受審查時,何加順承認對此并非沒有擔心過,但認為這件事情即使被發現,也有所謂的換房協議可以作為掩蓋和辯解。
在近年來查辦的案件中,類似這樣在房產交易中違紀違法的新手段層出不窮,也使得違紀違法的行為也更加隱蔽,查辦起來需更加審慎。
比如“高賣”。蘇利冕利用擔任寧波市政府秘書長的職務便利,以高于市場價161.92萬元的價格,將一處房產出售給某老板。
還有一些領導干部以未付款、象征性付款等方式訂購房產后轉讓,或在房產交易中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款購房。
“在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中,違紀違法的數額如何認定?違紀違法行為與優惠政策之間的尺度如何把握?都是實踐中的難點和爭議點?!笔〖o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因此,在這次治理過程中,省紀委與相關業務部門多次協調,反復論證,研究討論有關行為界定和整改處置意見,確保整個專項治理工作用一把尺子衡量。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人?!笔〖o委相關負責人進一步指出,案件查辦少,對外傳遞、釋放的信號少,也難免讓人對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產生錯誤的判斷,在利益誘惑面前,認為法不責眾,強化“低價購房”等行為不屬于違紀違法的心理暗示。
因此,此次專項治理對重點核查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對治理開始后,仍頂風違紀者,視情從重或者加重處理,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維護政策和紀律的嚴肅性。
消除“模糊地帶”,建章立制
心存敬畏,方能知止。要形成打擊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的強大威懾,廓清合法經濟活動和違法犯罪之間的“灰色地帶”,提高執紀問責、司法懲戒的精準度,顯得尤為必要。
此前省紀委的調研中有一組數據值得關注。從省本級自辦案件來看,22個房產交易違紀違法主體中,作出黨紀政務處分且未涉嫌犯罪的僅有4人,另外18人均涉嫌職務犯罪。各市情況也極為類似。
“這也說明現實中存在這么一個情況,有些同志要么是‘階下囚’,要么是‘好同志’,紀法銜接過渡的特征不是很明顯。”省紀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實際工作中,他們也關注到一些干部存在高于或低于市場價格進行房產交易的情形,但沒有達到“明顯”的程度;也有人利用職權和地位,獲得緊俏房源的購房資格;或參與操縱“搖號”等行為,但這些又該怎么認定?
因此,盡快制定出臺領導干部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明確違紀違法的認定標準和界限,更加積極地釋放違紀必究的信號,就顯得十分緊迫。
我省此次出臺的《規定》,即填補了相關制度漏洞。
記者注意到,《規定》除列舉6條“正面清單”外,就參照有關規定,結合此前在實踐中發現的黨員及公職人員在房產買賣、租賃等方面違紀違規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了領導干部在房產交易中不得參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等違規的房產買賣;不得違規炒買炒賣“房票”“樓花”、參與操縱“搖號”等7種行為。
同時還明確列舉領導干部在房產交易中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實施的10種禁止性行為,具體包括索取、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所送的房產、購房款;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出售房產等。
考慮到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紀違法手段目前尚無法窮盡,《規定》還專門設置了兜底條款,并明確了領導干部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的后果和責任追究方式,形成防止和懲處領導干部房產交易違紀違法行為的強大威懾。
省紀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規定》還特別突出“兩個責任”,強調領導干部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在房產交易中違反法律法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也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實施責任追究,持續釋放出執紀必嚴的強烈信號。
【相關新聞】
房產交易違紀違法案件的主要特點

浙報制圖:顧光幗。視野網供圖
聲音丨讓隱性腐敗無所遁形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房地產交易、新型金融產品等領域的腐敗隱蔽性日益增強,手段和形式增多,發案率逐步上升。如何有效治理和防止新型腐敗案件,扎緊制度的籠子,是各級紀委監委面臨的重大課題。
浙江省紀委監委密切注視新型腐敗發生的苗頭和趨勢,以違規房地產交易為重點開展的這場反腐敗斗爭,首先將嚴厲懲處與及時預防相結合,從近五年查處的腐敗案件中總結規律,發現問題,及時出臺專門規定,防止更大面積的違法違紀行為產生,充分體現了懲防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二是全面防控與重點治理相結合。對于案件發生率逐漸升高、愈來愈具有隱蔽性的特殊領域,進行專項治理,可以進一步增強威懾力,推動全面防控水平的提升;三是抓住“關鍵少數”與堅持全面覆蓋相結合。違規房產交易主要發生在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等“關鍵少數”身上,同時也可能發生在離退休干部、一般干部身上。只有抓住“關鍵少數”,才能抓準抓狠,只有全面覆蓋,才能對持觀望態度、懷僥幸心理者以沉重打擊;四是中央規定與地方探索相結合。對于反腐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生事物,根據實際情況,將中央的規定具體化、制度化,為全國提供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
當然,違規房地產交易還在不斷呈現出新變化、新特點,可以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提高反腐水平和能力,如及時關注房地產監管部門、中介機構等的實時數據,建立自動預警系統,只要發現與市場價格不一致的非正常交易,立馬將數據反饋給紀檢監察系統,啟動相關調查程序。另外,還要提高民眾參與度。相關小區的業主、社會公眾對某個樓盤、某棟房子的違規交易十分清楚,如果鼓勵民眾及時舉報并提高獎勵金額,反腐的成效將更為顯著,且成本更低。
(作者陳宏彩,為省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干部房產交易七不得
領導干部在房產交易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參與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等違規的房產買賣;
?。ǘ┻`規炒買炒賣“房票”“樓花”、參與操縱“搖號”;
?。ㄈ┮允杖〗榻B費、中介費等名義在他人房產交易中進行營利性活動;
(四)利用本人知悉和掌握的房產領域內幕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ㄎ澹┻`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保障性住房;
(六)在城鄉房屋征遷、拆遷安置、分配住房過程中違反政策規定,侵犯國家、集體、他人利益;
?。ㄆ撸┢渌`反黨紀黨規、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房產交易行為。
——據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