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的現金工資還能要回來嗎?
未發的現金工資還能要回來嗎?
2017年02月24日 08:07:51 瀏覽量: 來源:中工網 作者:
2014年初,齊先生被一家科技公司招聘為數控員,約定工資為8000元。2016年1月續簽勞動合同時,公司稱為了給員工合理避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是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薪水,實際發放工資時分兩步:一是每月10日通過銀行支付3000元固定工資;二是每月底支付現金工資5000元。其后,一直這樣執行。
但從2016年6月起,公司突然停發了現金工資,2016年11月底齊先生辭職。當齊先生聯系單位要求其支付2016年6月至11月的現金工資時,對方予以否認,稱齊先生的工資標準就是每月3000元。請問:單位未發給齊先生的現金工資還能要回嗎?
【解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您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工資標準,但是實際的工資是由兩部分組成,即3000元固定工資和月底現金工資5000元。只要您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證明您每月工資為8000元,就可以要求補足工資差額。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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