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的勞動者能否獲得原單位年終獎?
離職的勞動者能否獲得原單位年終獎?
2017年02月21日 08:58:19 瀏覽量: 來源:中工網 作者:楊志勇
已離職的勞動者能否獲得原單位的年終獎?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雷西萍結合實際案例和法規規定,通過綜合分析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完整的參考。
案例
石先生2011年12月5日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年終或合同期滿,乙方(勞動者)通過甲方(公司)績效考核后,由甲方兌現發放乙方的全部年薪收入。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年薪收入包括月發工資、以貨幣發放的福利以及績效獎金等項目。”石先生每個月固定工資為6萬元。2013年年初,公司發放2012年年終獎50萬元。2014年年初,因他績效考核為“C”,公司按照其考核等級發放2013年年終獎22萬元。2014年12月,石先生以公司未足額向其發放2014年11月、12月工資為由向公司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同時,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發放2014年度的年終獎。公司則辯稱,員工的年終獎以績效考核情況為基礎,而石某中途離職,并未參加年終考核,因此不能獲得年終獎。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石先生系因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于2014年12月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雖未參與2014年年終考核,但其未參與年終考核并無過錯,公司以其未參與2014年年終考核為由,拒絕向其發放年終獎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時,法院考慮到年終獎的確與考核相關,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參照石先生2013年的年終獎標準,酌情認定了他2014年的年終獎具體數額。
點評
根據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雷西萍律師認為,年終獎屬于獎金,也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雷西萍律師坦言,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方式,在集體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在規章制度中也未作規定的,此時應當認定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于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情形。在實踐中,雙方就年終獎問題已經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協商往往難以達成共識。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她認為,在當前沒有對年終獎有統一明確的法規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向其他員工發放的年終獎數額和離職勞動者在崗時間的比例,計算和發放其應得的年終獎數額。如果在勞動合同中已有約定,或單位已有規章制度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執行。如果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中有約定或規定“年終獎發放前勞動者離職不得享受”,那么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離職員工的年終獎。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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