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檢察機關反腐作用不可小覷
澳門檢察機關反腐作用不可小覷
2016年12月13日 09:50:34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謝志強
在沒來澳門之前,我曾經有個誤解,認為既然澳門回歸后已經組建了廉政公署,那反腐倡廉就是廉政公署的事情,和檢察院關系不大。后來才發現,澳門檢察院在澳門反腐敗的體系中,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顛覆我認識的,最初來自一起在澳門引起高度關注的“高官墓地案”。該案最初來自市民的檢舉,舉報回歸初期,澳門前市政局在任期屆滿前匆忙通過《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并依照這部規章批出10塊墓地違反了《回歸法》等法律,時任行政法務司一名陳姓司長可能涉嫌貪腐。不過,廉政公署的調查結果卻是:案件已經過了追訴期,不再追究。
檢舉人不依不饒,向檢察院也提出了檢舉,于是檢察院也介入調查。2010年,檢察院的司法官作出批示,認為有跡象表明行政法務司原司長陳麗敏在事件中可能涉嫌瀆職,命令以瀆職罪對她另行開立刑事偵查卷宗。在調查過程中,由于懷疑民政總署一些官員有意阻礙偵查,拖延向檢察院提供有關材料,還將民政總署一眾官員4人也立案偵查。雖然后來案件同樣不了了之,但檢察院擁有對官員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卻是不爭的事實。
我就這一問題咨詢了澳門司法界的朋友,才知道,原來澳門和內地不一樣,從法律上講,檢察院才是法定的偵查主體,對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權立案偵查。至于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在刑事訴訟中只處于一種協助配合的地位,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話來講,“在職務上從屬司法當局”。雖然回歸后,組建了廉政公署,并賦予廉政公署對貪腐案件的偵查權,但這種偵查權不是壟斷性質的。對廉政公署偵查的案件,檢察院的司法官同樣可以命令偵查,只是實踐中比較少這么做罷了。
澳門檢察院一名助理檢察長曾向我表達了這樣一個看法:檢察院領導偵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通行做法,沒有哪個國家的檢察院是一個單純的公訴機關。澳門檢察院和廉政公署在偵查上有分工、有合作、有互補,這種體制還是非常科學的,也非常值得研究借鑒。
除了對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外,檢察院在遏制腐敗中的另一項重要職權就是起訴權。無論是檢察院指揮警察當局偵查的案件,還是廉政公署偵查的案件,都要移送檢察院起訴。檢察院審查后,如果認為證據不足,可以要求補充偵查;如果有強烈證據認為嫌犯并不構成犯罪,有權決定將案件作歸檔處理,中止或終止刑事訴訟程序。在特別情況下,檢察院還可以向刑事起訴法庭申請暫時中止訴訟程序或建議因免除刑罰而歸檔。
在遏制腐敗中,澳門檢察機關還有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力,那就是參與國際、區際司法協助。澳門面積狹小,出入境方便,極易出現嫌犯逃脫司法當局控制、贓款贓物轉移到澳門之外的情形,實踐中,此類司法協助并不少見。
依照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定,澳門無論廉政公署還是其他機關,如果向外國提出司法互助的申請,都必須通過檢察長向行政長官提出。行政長官無論批準或拒絕,都由檢察長告知有關部門。至于外國向澳門特區提出司法互助的要求,也由檢察院負責接收、傳送,以及處理相關的通知事宜。檢察長對司法互助要求審查后,應當出具意見書后,移交行政長官作出決定。
實踐中,檢察院在跨境追逃、追贓中為澳門特區作出的貢獻,還是得到社會高度認可的。比如在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的貪腐案中,檢察院在境外司法、執法機關的配合下,先后共追回贓款4.4億元港幣,備受輿論贊譽。
澳門檢察制度是從葡萄牙檢察制度脫胎換骨而來的,而葡萄牙檢察制度最早也可以追溯到“國王律師”。所以,如果在澳門呆的時間足夠長,你會發現,檢察院雖然是基本法規定的司法機關,但它的另一個身份卻是“政府律師”,在“代表公共利益”方面的屬性也是非常強烈的。
根據澳門的行政訴訟法,當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除了有關部門的法律人員提出答辯外,檢察院也有權參加訴訟并提出書面意見,在維護合法性的前提下,盡力為政府辯護——當然,前提是合法。檢察院在訴訟中還是有客觀公正義務的,如果檢察院認為政府有關行為違法,也會請求法官宣告政府敗訴。
在訴訟過程中,檢察院還有一項極為重要的任務,那就是必須協助政府研究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內部指引以及有關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漏洞,研究看在哪些行政程序方面,在哪些行政法律方面可以作些改善,并提出意見,查漏補缺,從制度上遏制行政違法的源頭,促進政府公正執法,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作者系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廣東省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正處級檢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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