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草案已漸趨成熟
民法總則草案已漸趨成熟
2016年12月21日 09:59:00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張 璁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0日對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與會人員普遍表示,在多次審議討論、意見征求基礎上加以修改完善的民法總則草案已漸趨成熟。
此次分組討論中,圍繞特別法人、未成年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監護制度等焦點問題的討論較為集中。
醫院學校等組織的界定待明確
在法人一章中,增設特別法人是此次民法總則草案做出的一項重大修改。
承認法人不能絕對劃分營利和非營利兩類,楊震委員認為做出這樣的修改是很大進步。但對于醫療和教育這樣兼有公益性與營利性的領域來說,由于其并未納入特別法人,因此仍未完全解決其如何予以界定的爭議。因此,楊震建議對特別法人應該再仔細區分。
辜勝阻委員也認為對于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養老院這三類組織簡單地用“營利”和“非營利”加以劃分,會導致民間資本進入這些領域后產權得不到保護,也就調動不起民間資本的積極性,在實踐中不利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此外,有觀點認為此次草案中增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特別法人比較勉強,對此劉振偉委員認為給予符合設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法人資格,可以為其爭取平等的法律地位。
“六周歲”年齡下限的設定存爭議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對于草案中“六周歲”年齡下限的設定,許為鋼委員認為該年齡段的兒童獨立判斷的能力很低,易受他人引導或由某種短期情感的狀況而影響行為的選擇。因此,許為鋼建議把年齡適當提高。
全國人大代表吳青認為,對于這樣的規定暫時還缺乏相關教育學、兒童心理學、社會學方面的長期觀察與充分論證的支持,在司法實踐中也缺少案例確實可證明6周歲兒童具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能力。從嚴謹審慎的角度出發,建議保留原來民法通則中10周歲的年齡下限為宜。
監護的撤銷與恢復應慎重
監護制度在分組審議中也得到了較多討論。
關于監護權撤銷之后的恢復,萬鄂湘副委員長認為,草案中“確有悔改情形的”這一恢復條件比較模糊。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確有悔改的情形缺乏具體的標準,就會對已經形成新的監護關系造成傷害,因此應在修改中規定得更加具體。
鄭功成委員說,在涉及撤銷監護人資格時,近年來媒體披露的情況顯示,如果只是簡單地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可能會產生消極的后果。因此,監護人的資格可以依法撤銷,但其應盡的財產義務須履行。
全國人大代表周喜玲建議設立監護權的委托制度。周喜玲表示,包括留守兒童群體在內的許多兒童,因父母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這就需要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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