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全面試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五種情形將依法追究責任
湖州全面試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五種情形將依法追究責任
2019年06月01日 13:00:38 來源: 浙江在線網站 作者: 吳昊
(原標題:為損害環境者戴上“緊箍咒” 我市全面試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生態環境保護,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5月22日,記者從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該市近日發布《湖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戴上“緊箍咒”。哪些屬于生態環境損害?記者了解到,《方案》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指的是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本市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根據《方案》,今年湖州市將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磋商、訴訟、修復、資金管理制度,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探索與實踐;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據了解,按照《方案》要求,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法追究責任單位或個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全市生態保護紅線陸域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取證、專家咨詢、環境監測、鑒定評估、勘驗、審計、律師代理等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其他相關費用。”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說。
根據《方案》,市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指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等市級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均有權提起訴訟。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發現有涉嫌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應立即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發現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根據鑒定評估報告,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賠償協議。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據了解,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同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項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將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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