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辭職能拿年終獎嗎? 提前走人要付違約金嗎?
年底辭職能拿年終獎嗎? 提前走人要付違約金嗎?
2016年12月26日 15:19:52 瀏覽量: 來源:溫州晚報 作者:張銀燕
誰炒誰有分歧按哪種情況處理?
市民蘇先生留言:2006年1月我入職某公司,今年3月25日,我收到了一張加蓋公司公章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在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我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我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此時,公司卻以辦公室主任早在3月20日辭職離開公司為由,否認《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的真實性,并提交了有我名字的職工花名冊,用以證明公司并未辭退我,而是我主動離職的。于是雙方圍繞"公司無故辭退我還是我主動請辭"的問題,與公司產生了分歧。我想問一下,雙方均不能就離職原因及離職情況提交證據(jù)的情況下,該怎么辦?
律師點評:
勞動合同的解除,通常存在兩種情形,即單方解除和協(xié)商解除,而解除勞動合同這類糾紛在勞動爭議中比較常見。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這直接關系到勞動者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以及經濟賠償金,換而言之,如果因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承擔支付責任,如因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論是否經過協(xié)商得到勞動者的認可,此時用人單位仍應承擔支付責任。在實務中,倘若雙方對于是否屬于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申請存在爭議,其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舉證責任之所以如此分配的關鍵原因就在于用人單位的主張自身存在免責事由,因此理應對這一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也明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否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年底想走人年終獎能否拿得到?
市民周先生留言:我們公司的年終獎每年都是在農歷年底發(fā)放的。最近我工作得很不開心,想提前離開,可是又怕拿不到年終獎。我想問問律師,提前離職后,哪種情況可以拿到年終獎,哪種又是拿不到的?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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