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銷款是否一律不納入工資范疇?
報銷款是否一律不納入工資范疇?
2017年02月24日 08:07:48 瀏覽量: 來源:中工網 作者:
案情
邢某系某商貿公司員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口頭約定,商貿公司每月向邢某轉賬工資5000元,邢某每月還可以用發票報銷5000元。商貿公司后以不勝任工作崗位為由辭退邢某,邢某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公司以月工資10000元為基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仲裁委員會最終支持了邢某的請求。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報銷款是否屬于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薄蛾P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p>
因此,報銷款原則上并不能視為工資。它是企業對于員工因工發生的相關費用的一種補償,通常是實報實銷,且數額也不是固定的。
但有的企業是每月固定發放報銷款,這種情況下的固定報銷款名為報銷,實為工資。具體而言,如果雙方約定了每月有固定的金額作為補貼工資發放,且每月都可以憑發票領取,則可以認定,該報銷款并不是真正的出差報銷款項,而是工資以報銷款項的名義出現。
具體到本案,邢某與單位以口頭形式明確約定其薪資收入中包含報銷款項,且雙方約定的報銷款項數額是固定的,并非根據邢某因工作原因實際發生的款項實報實銷。故可認定該報銷款是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稅收等監管而給勞動者發放的工資,應將其列為勞動者正常工資收入。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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