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出臺《溫州市改革創新容錯免責辦法(試行)》明確五類情形容錯免責
溫州出臺《溫州市改革創新容錯免責辦法(試行)》明確五類情形容錯免責
2016年11月24日 09:29:39 來源:浙江在線 作者:姜巽林

浙江省溫州市市委、市政府日前出臺《溫州市改革創新容錯免責辦法(試行)》,明確了干部容錯免責的五種情形(見圖表)。
《辦法》提出,可容錯免責的行為是指,干部在改革創新、破解難題、先行先試或在承擔經上級批準(授權)的試點工作過程中,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沒有為本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主觀上出于公心、擔當盡責,客觀上由于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未達到預期效果、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行為或過錯失誤。
對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到位,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群體性事件處置不力等情況,不適用容錯免責。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有關情形已有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改革創新容錯免責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負責實施。黨委(黨組)根據適用情形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他有問責職能的部門可向黨委(黨組)提出建議。干部本人或干部所在單位也可向受理容錯免責的問責機關或部門提出申請。經調查核實,符合容錯免責情形的,由黨委(黨組)作出免于問責處理或終止問責程序決定。對情況復雜或社會影響較大,一時難認定的,由黨委(黨組)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后,作出決定。
據了解,出臺該《辦法》目的是進一步推動廣大干部改革創新,保護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切實解決一些干部怕失敗、怕出錯、怕擔當和不想為、不能為、不敢為等問題。經組織認定給予容錯免責、不予追責的,干部本人在評先評優、表彰獎勵和選拔任用時不受影響;在任職試用期滿考核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干部考核時不作為負面評價的依據;干部所在單位在相關工作考核中不予以扣分。
該《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干部。各縣(市、區)黨委可根據《辦法》制定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全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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