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實施遇困擾 慈善組織認定難題待解
《慈善法》實施遇困擾 慈善組織認定難題待解
2016年10月28日 11:21:45 瀏覽量: 來源:公益時報 作者:菅宇正
觀點:
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須加強登記管理隊伍建設

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
實行統一直接登記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題中之義
自2013年以來,中央和國務院通過的各個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文件中,都明確規定了包括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在內的統一直接登記制度。而且,與中央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的上述重大決策相同步。從2012年以來,包括公益慈善在內的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在全國和地方各級逐步試點和鋪開。廣東、北京、浙江、上海等省市已相繼建立了公益慈善等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新體制。
此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目標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在登記上實行統一直接登記,這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當下是從舊的雙重管理體制向未來的統一直接登記體制的過渡期,而不是建立甚至在某些方面繼續強化雙重管理體制的所謂“混合登記管理體制”。《慈善法》不應把慈善組織分為兩類,分別納入統一直接登記和雙重管理的兩種體制。而應在明確慈善組織的內涵、外延的基礎上,盡快理順管理體制,調整職能定位,建立和完善統一直接登記的機制、程序和管理辦法,真正把統一直接登記管理體制落到實處,落到慈善組織統一直接登記這一法定空間的方方面面上來,不要留尾巴、留空子。
應當說,《慈善法》的頒布是加快推進統一直接登記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一個重要的契機,要充分利用這一新制度所給出的政策調整和社會共識空間,進一步推進和落實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項重大舉措,扎實地把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建構向前推進一大步。
對慈善組織要有統一明確的認定機制
《慈善法》規定各級民政部門要在完善統一直接登記制度的同時,承擔起社會組織“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職能。這就要求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認真研究、分析和把握慈善組織的認定標準。
當然,慈善組織的認定既要有明確、統一、公開、量化和可比的標準,又要簡化認定的程序和手續;既要嚴格、規范、合理、妥當,又要符合我國慈善組織的發展實際;既要保證一定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又要定期重審、有進有出。慈善組織的認定和慈善組織參與政府購買服務、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都有密切關系,不可掉以輕心。建議相關部門以“公益慈善認定”為主題,采取課題委托、專題調研論證、舉辦研討會、考察訪談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研討,廣泛征求意見,多方比較借鑒,認真試點總結,充分論證修正,將慈善組織認定工作科學、穩步、扎實地推進下去。
《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組織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三種形式,既涵蓋傳統意義上的慈善領域,如扶貧濟困、扶助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等,也覆蓋現代意義上的各種公益事業,如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以及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非營利活動。
因此,統一直接登記必然是包括上述三種形式的社會組織,涵蓋或覆蓋上述所有領域的公益慈善活動。其形式之多樣,領域之廣泛,內涵、外延和邊界之復雜,都需要深入研究、細致分析和策略把握。
統一直接登記當然不是馬上、全部、無條件地從現行體制轉換到新體制,也需要有一個過渡期和適應期,但方向和目標不能動搖,要堅定不移、積極穩妥、策略有序、上下結合地推進統一直接登記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 2016-10-28民政部:做好流浪人員救助 防止沖擊社會...
- 2016-10-27中華慈善總會攜手全球聯合之路關愛留守兒童
- 2016-10-26我是一名幸福的組工干部
- 2016-10-26民政部召開三季度新聞發布會 已審查認定...
- 2016-10-26騰訊公益構筑透明新生態,用“碎片時間...
浙公網安備 330103020016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