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實施遇困擾 慈善組織認定難題待解
《慈善法》實施遇困擾 慈善組織認定難題待解
2016年10月28日 11:21:45 瀏覽量: 來源:公益時報 作者:菅宇正
解決問題需要倒逼機制
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楊團也舉例說明:“有一家從事教育事業的NGO,之前一直在從事慈善活動,如今在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時,被告知其業務范圍并不屬于可直接登記的慈善組織范圍,需要找到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才可進行登記認定。但根據《慈善法》對慈善活動的認定,其業務范圍完全屬于慈善活動,理應被認定為慈善組織,這讓其負責人感到困擾:‘《慈善法》都認為我屬于慈善組織范疇,配套文件卻又要對我進行界定。’”
“面對這樣的問題,我給其組織負責人的建議就是,首先按照規定準備好登記認定所需材料,然后向有關民政部門提交一份書面申明,內容就是按照《慈善法》規定,其組織所開展的業務范圍屬于慈善活動,應予以認定。在此過程中積極向社會反饋進展情況。”楊團給出這樣的建議。
楊團還進一步表示:“向社會實時反饋,就是要將個案放大,呈現給公眾和媒體,自《慈善法》出臺后,一系列法規文件密集出臺,這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實際操作層面上的問題,我認為就目前而言,要想解決這些問題,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個案突破,通過公眾與媒體對一個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個案問題進行關注和跟進,找到其產生的根本原因,進而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政策法規的修改完善,達成一種倒逼機制。”
被困擾的不止一方
而對于《慈善法》及各類配套文件的出臺所帶來的一些困擾,馬劍銀認為并不會單單出現在社會組織一方,作為身處一線的具體負責認定的民政系統工作人員,困惑同樣存在,一邊是剛出臺的慈善領域基本大法,而另一邊又是配套實施的行政法規,二者出現的矛盾讓工作人員不知該如何做出解釋;而且新出臺的《慈善法》將社會組織登記、慈善組織認定、公募資質申請、公募活動備案管理等等一系列權限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但在此之前,很多相關民政系統,如全國縣一級民政系統并未涉及過此類業務范疇。
對此,記者咨詢公益領域專業人士,對方表示,之所以會出現“慈善組織認定”,是因為現在將慈善組織作為了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形式的全新類別,并且涉及到后期稅收優惠、捐贈票據領取等一系列問題,所以要進行統一認定,《意見》及《慈善組織認定辦法》中對直接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界定范圍之所以與《慈善法》中慈善活動的認定不同,一方面是因為《慈善法》屬于我國公益慈善領域的基本大法,從其立法角度而言涵蓋內容更加廣泛,而如《慈善組織認定辦法》此類配套法規文件則是更為具體的執行法規;另一方面,開展慈善活動的組織中有基金會,也有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但這當中并不是所有的都符合《慈善組織認定辦法》中的規定,需要進行認定。
對于社會組織需要尋求業務主管單位許可后才可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問題,對方表示,目前而言,我國社會組織在登記注冊之時都會先找到主管單位,再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而對于無法找到主管部門的社會組織,則都是由民政部門審核通過后“一手托兩家”,也就是既當該組織的主管單位,又當登記注冊單位。但對于相關業務權限下放到縣級民政系統方面,該人士也坦言:“此前有關社會組織的登記注冊及管理工作,縣級民政系統都不參與;而如今突然增加大量此前未曾接觸的業務工作,確實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由此,各地民政系統工作人員能否真正掌握《慈善法》及相關配套法規文件顯得尤為重要,普法效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法律法規的具體落實。
責任編輯:安佳璐 [網站糾錯]相關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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