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實施遇困擾 慈善組織認定難題待解
《慈善法》實施遇困擾 慈善組織認定難題待解
2016年10月28日 11:21:45 瀏覽量: 來源:公益時報 作者:菅宇正
慈善組織管理須“有進有出”
我建議未來對于慈善組織管理要強調“有進有出”,也就是說不僅要有認定機制,還要有退出機制。其實,這本來也是任何一項新制度都要體現的兩個方面。但在我國現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下卻往往難以堅守,大量社會組織有進無出,處于事實上的“休眠狀態”。
因此,為保證《慈善法》頒布后的慈善組織認定機制有效運行,需要為可能退出的慈善組織設定若干“出口”和相應的退出機制及渠道,比如:慈善組織如何轉型成為非慈善的互益型組織?慈善組織如何轉型成為營利性的企業?慈善組織如何轉型成為事業單位?慈善組織如何終止活動并將其財產轉移給宗旨相同的另一慈善組織?慈善組織如何實現并購、重組?等等。
我國現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最大的制約因素是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定位落后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行政能力和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十八大以來的改革探索基本上未能觸及登記管理機關,包括民政部在內的大部分登記管理機關連名稱都未改。《慈善法》頒布后慈善組織統一直接登記體制和認定機制的要求,對于當下極為困窘的地方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來說,的確有勉為其難之嫌。在此,我們強烈呼吁民政部和編制部門努力協調溝通,借助新制度提供的改革機會,加強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的隊伍建設和能力建設,不要讓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阻滯在登記管理機關的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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